被告涉嫌赌博罪,国晖辩护后法院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9个月
【案 由】赌博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被告人曾某,女,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,住湾仔。
公诉机关诉称,从2017年年初至2018年8月,被告人曾某向徐某、刘某、许某提供赌博网站的地址、账号和密码,徐某等三人利用该赌博网站进行投注。同时,杨某向曾某进行投注,曾将杨的投注上传到该赌博网站。2019年3月8日,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曾某。经侦查, 2019年7月8日12时许,公安民警在本市大朗镇碧桂园首座X栋X房抓获曾某,缴获手机1部。经查,2018年4月30日,曾某所提供的赌博网站显示下注金额分别为234198元、10600 元,曾某获利约2万元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曾某无视国法,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是否可以从轻处罚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经过庭审后,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3万元。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刑期从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。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,上缴国库)。
二、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,硬盘1个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三、冻结被告人曾某名下的赌资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赌博罪,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书中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。
国晖律师在接到被告的委托后担任其辩护人,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初犯的角度出发,发表相应辩护词:
一、被告人曾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自愿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,请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该情节,并对其从宽处理。
二、被告人是从犯,且社会危险性较小,请求法院从轻处罚。
最终,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判决被告有期徒刑9个月,并处罚金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开设赌场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 YHXS0425档案编写】